4S店未尽告知义务 购车6年后起诉车主获赔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湖北省宜昌市消费者杜某购车6年后,以车辆售前有维修记录存在欺诈为由将卖方4S店告上法庭。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卖方4S店赔偿消费者5万元。
2008年3月21日,消费者杜某在宜昌市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价税合计93000元。2014年5月,杜某发现该车在2008年3月19日有过维修记录,认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确实对该车引擎盖进行过维修,原因是物流公司在运输该车时发生了擦碰,该车只存在外观上的瑕疵,不影响车辆性能。因此,4S店卖出这辆车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且4S店在销售车辆时在价格上予以了优惠。
法院审理查明,该车确实曾于2008年3月19日进行了维修,维修内容为引擎盖钣金油漆。最终,此案经过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杜某支付5万元后本案了结,双方不再因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公司卖车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应当依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该车前对车辆引擎盖局部喷补油漆,但并未影响该车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在消费者杜某6年的使用过程中,该车的整体外观也未受到实质影响,故尚不构成欺诈。考虑到消费者所购新车确实存在外观瑕疵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应给予杜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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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