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消费权益案例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8/4/9 10:49:50   作者:佚名   点击:

大学生消费权益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知情权    

   某大一新生李某以 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NIKE的 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   

   分析:此案例一改以往大学生遇到的消费维权情形,本案例描述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服装类产品时存在的维权困境,现在很多小型专卖店在卖所谓的名牌鞋子,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加上小店很少有开发票的习惯,大学生对于名牌鞋子缺乏足够了解,难以鉴别真伪。加之往往一个人去购买相关服装,导致举证难,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足,故而更多的采用双方和解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店主显然违背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提供相应票据、三包这些义务,虽然和解能够减少自己的消费损失,但是助长了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消费自由权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的高某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 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分析: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案例三:公平交易权 

    2008年初,某大学生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 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分析: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案例四:人格尊严权  

   上海女大学生王某在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王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王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铃声大作,保安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值班经理将其拉到办公室,造成群众围观误解。王某被强制搜身,并滞留几个小时,在搜不出任何物品的情况下将其放走,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赶往医院就诊。  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 一审法院,精神损失赔偿金25万元。 二审法院   1万元。  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支付能力、受害人的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考虑。     

   分析:本案例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超市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在一些监控力度不严的小型超市出现。通过搜身,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作为经营者应当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因为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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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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